上府办发[2007]6号 关于印发上犹县乡(镇)护林大队组建工作方案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上犹县乡(镇)护林大队组建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七年二月七日 主题词:林业 护林大队工作方案 通知 抄送:县委、人大、政协、纪委办公室,县人武部政工科,县法院、检察院 上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2月6日印发 (共印60份) 上犹县乡(镇)护林大队组建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强化森林资源保护管理,遏制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维护林区秩序,确保建设“生态上犹”目标如期实现,结合当前我县林业工作实际,现就组建乡(镇)护林大队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护林大队人员组成 护林大队人员以乡(镇)林管站人员为主,从乡(镇)机关其它人员中挑选3—8人组成。人员名单由乡(镇)政府推荐,报县林业局审定。护林大队人员由县政府法制办统一核发执法证件。护林大队长由乡(镇)分管领导担任,副大队长由林管站长担任。 二、执法范围和权限 县林业局负责护林大队的执法等业务指导,护林大队负责对村组护林人员的教育、管理。护林大队的执法权限由县林业局委托,每次委托期限为一年。 1、负责宣传林业政策、法律、法规。 2、查处零星盗伐或滥伐林木(立木)0.5立方米以下(含本数量)或毛竹50根以下(含本数量)的案件; 3、查处收购无证木材2.0立方米以下(含本数量)或毛竹200根以下(含本数量)的案件; 4、查处无证运输木材2.0立方米以下(含本数量)或毛竹200根以下(含本数量)的案件; 5、查处无证采挖或运输非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无证采种,非法猎捕或运输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案件; 6、查处未造成林木损失的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的野外用火行为。 7、经县林业局批准同意后,清查无证砍伐堆放于房前屋后或村庄附近的木(竹)。 8、清理家庭作坊式加工厂。 遇超过以上权限的案件,由县林政稽查大队或森林公安局负责处理,护林大队应及时与县林政稽查大队或森林公安局取得联系并做好协查工作。 三、护林大队财务实行独立核算,其经费由县财政和县林业局共同解决。 |